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針對以區域背景水質調查為目的之地下水水質監測井,落實其檢出揮發性有機物污染之預防監測及改善成效,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原則,以供各級主管機關依循,詳細條文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