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自90年11月發布實施以來,對於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列管項目並未進行實質修正,近年由於國內產業環境改變所產生之污染物趨於多元,及具有潛在健康風險之虞,且因應國際趨勢及考量國內產業發展及實務需求,環保署即針對現行列管項目及法令執行實務問題,予以檢討修正。
環保署指出,本次「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修正草案於本(102)年2月21日進行預告程序,並辦理草案公聽及研商會,聽取各界意見,以使本標準更為周延並符實際,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預防地下水污染惡化及掌握國內地下水品質,監測項目區分為「列管項目」及「背景與指標水質項目」兩類管理。
(一)「列管項目」(總計50項):項目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一致,各項目之監測標準值為管制標準值之二分之一,以落實雙門檻制度及達成地下水污染預防之目的。
(二)「背景與指標水質項目」(總計9項):(1)維持現行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列管之鐵、錳、總硬度、總溶解固體物、氯鹽、氨氮、硫酸鹽、總有機碳共8項。(2)新增總酚項目。持續監測「背景與指標水質項目」可建置臺灣地下水背景水質資料,隨時掌握水質狀況,以作為水資源規劃、利用及污染防治政策擬訂之參考。
二、新增條文說明依監測目的不同,各級環保機關得檢討及調整監測項目及頻率:(1)地下水監測目的為區域背景水質調查者,依歷年水質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2)地下水監測目的為污染調查及查證者,依場址污染特性、污染改善進度及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草案能更加符合法令實務執行與推動,並強化地下水污染預警及管理制度,除可持續建置臺灣地下水背景水質資料,亦可達到保護民眾用水安全之目標。本次修正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詳細條文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