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Riona(DTRE商用地產顧研部分析師、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
污染通常為工業生產之副產物, 污染是一種公害、負公共財,它具外部性會影響周遭環境,更威脅人們的健康。台灣工業起飛後,越來越多受到工業發展致污染用地問題,廢氣和排放物不但對環境資源造成污染,影響土地使用造成閒置,對土地污染的效果與市場價值減損,導致影響地區性的觀感,弱化房地產相關稅收和財政支出,甚而威脅人類健康及周邊生活環境。
但某種程度上污染又是社會 「必要之惡」(社會成本)。因為污染與民生都切身相關,所以,管制污染在一個適當水準是很重要的事。目前主要污染管制方法有許多,主要為行政管制策略(棍子)與經濟誘因策略(蘿蔔)等十餘種,但有時須依污染性質雙管齊下,有時即便多管齊下也難有成效。
若成功將污染地再淨化,會使人民社會觀感提升,對生活環境的再造亦能增強對政府及國家信心,也不用再度去開闢保留區破壞更多自然環境。另一方面,政府也能重新開始活絡地方經濟,並創造新的生活圈活絡當地產業經濟,在整治期間與完工再開發後皆能創造新工作機會,存在相當正面的效益性,政府應該要重視這個問題、並仔細評估考量。
整治污染地最困難的是在於整治經費過高,於促進污染土地 「整治再利用」的作法上,多數地主及承租人偏好誘因給予方式,例如補助整治經費與減免稅負;而反對處罰的原因在於可能提高污染者放棄整治的風險。
這部分的做法可以參考美國污染廠址的處理方式,對污染土地整治者提供稅負減免、放寬土地使用管制與責任免除等,將未來土地利用模式與污染廠址的再開發作連結,在整治者的成本與利益之間取得應有的平衡點,藉此促進污染地重新開發利用,保護自然環境與人民的健康,並進一步增加當地工作機會、住宅供給與地方稅收。
這種作法,類似台灣目前用於受污染的土壤及地下水進行整治的「水土基金」,美國設置的是運用在受有害廢棄物污染之場址復育的「超級基金」,同時推動私人企業投入,將未來的土地使用權益歸屬於整治污染者,讓民間企業有誘因去改善現狀。
對政府而言,公部門可以節省人力,只擔當監督的角色;對民間企業而言,政府拋出利多,他們有賺錢的另一個機會;對人民而言,因居住於污染地附近,所產生的不滿情緒會在職業培訓與就業機會的增加中被撫平。
這整套措施與政策,對於目前國內疲弱的經濟和污染場址而言,應該能產生很大的鼓舞作用,特別是國外已有很多的成功案例可循,表示這套做法國內應可仿效,一併改善環境與經濟問題。此外,配合完善的都市計畫,嚴控工業區土地及土壤檢測,讓工業興辦人及員工有更安全的工作環境,如此一來也能讓未來土地利用更完善,並提高廠商進駐的意願。
資料來源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26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