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水汙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業者違法排放有毒廢水致人於死,除可處無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罰金,並可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10倍以下罰金,換言之最高可對企業、個人開罰3億元。
環保署長魏國彥初審曾表示,去年日月光排放廢水,因《水汙法》罰則太輕,最終以《廢清法》開罰,此次修法比照《食安法》提高罰鍰上限、加重刑責,可追討不法利得,並保護吹哨者。
現行法規定,排放汙廢水到地下水體或土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參考食管法 可罰3億
三讀條文大幅提高罰金且加重刑責,因排放廢汙水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到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汙染環境者,處1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次修法也參考《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科處法人或自然人罰金10倍以下的規定;因此排放廢汙水致人於死,最高可對企業、個人開罰3億元。
未來業者透過繞流排放、非法稀釋等排放廢水行為,罰鍰將從原本的6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為了避免違法業者繼續領取政府補助,三讀條文規定,只要業者違法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將停止並追回違規年度的政府優惠待遇,如獎勵、補助、減稅等,之後3年內不得享政府租稅優惠。
違規 將追回補助款
此外,三讀條文增訂「吹哨者條款」,企業不能對告發者解雇、降調、減薪或做不利處分,保障企業內部員工揭發雇主不法行為;主管機關能提撥部分罰鍰作為民眾檢舉獎勵金,鼓勵民眾或企業員工檢舉不法行為。根據增訂的「防脫產條款」,未來無論錢轉給誰都可扣押財產追回,且規定除了須發還被害人,還得用於恢復環境。
資料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6%8E%92%E5%BB%A2%E6%B0%B4%E8%87%B4%E5%91%BD-%E6%9C%80%E9%87%8D%E7%84%A1%E6%9C%9F%E5%BE%92%E5%88%91-2150346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