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署於104年10月19日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大幅度修正罰鍰額度計算方式,依據違規業者之規模、承受水體特性、違反條文及違規情節等,分別計算點數並加總後乘以罰鍰基數,作為處分罰鍰之額度。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為有效遏止業者排放廢水超標、任意繞流排放、非法稀釋、未具備足夠之功能及設備,以及未維持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正常操作等行為,爰修正第40條第1項及增訂第46條之1之罰鍰上限至2,000萬元以下;另對於其他可能導致實質污染之違規行為等罰則,其罰鍰上限均提升10倍,以懲戒非法業者。
為因應罰則之大幅修正,並使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時符合比例原則,爰配套研修「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有別於以往僅考量污染源規模或類型、放流水超過管制標準之倍數、違規紀錄及承受水體或環境類型等裁量因子,本次修正依違法案件類型、違規情節、承受水體特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模、限期改善之日數等,分別訂定不同之處分點數、加重或減輕點數態樣及各管制對象適用之附表,點數加總後乘以罰鍰基數作為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對於放流水超標輕微之情形,罰鍰額度接近修正前之額度,但對於繞流或超過放流水標準5倍以上之嚴重違規行為,罰鍰額度將大幅度提升。
環保署表示,裁罰制度的精神,在於「鼓勵合法,嚴懲違法」,以透過裁罰手段,達到維護環境品質及企業公平競爭之目的。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