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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 |
環保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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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於104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因應水污染防治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強化風險預防管理,遏止廢水處理設施不當操作,以維護環境水質;增訂沼渣,沼液規範,使農地肥分資源化管理,降低畜牧糞尿污染;加強監測連線傳輸,擴大應監測連線規模對象,提升放流水量及水質掌握度;落實檢測申報管理,明確檢測申報資料應符合之要件及申報不實之認定,以提升資料之品質;申報及監測資料公開,以落實民眾參與監督,共同維護環境水質。
本次管理辦法修正32條、新增16條、刪除3條,共51條修正,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為明確應具備足夠功能、維持正常操作及繞流排放之管理規定與裁處依據,移列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規定,另完備稀釋廢水與繞流排放之記錄管理。
二、因應本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2明定不法利得追繳,屬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為5年,將相關紀錄及資料保存期限修正為5年。
三、強化放流口及採樣口設置之管理,增列掛管或採共同排放廢(污)水放流口之管理方式;另重大違規或非連續性排放有繞流排放之虞者,採樣口及放流口設置於指定作業環境外。
四、明確審理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增訂營建工地施工期間應清除及相關應記錄及保存規定。
五、為強化重大違規之管理,增列重大違規者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口應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及應完成設置之期限。另同一位置曾經裁處停工(業)或查獲繞流排放屬應設置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對象之認定時間延長為2年。
六、因應水污費之徵收,強化水量計量之管理,提升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性能規格之準確度,明定應每年至少校正1次。
七、增訂畜牧業者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之管理規定。包括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應符合之條件、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以下簡稱使用計畫)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農業主管機關應邀請環保主管機關審查、使用計畫應包括之內容及文件、應記載事項與展延、變更、廢止之規定。另為預防造成地下水及土壤之污染,亦明定應監測地下水水質及土壤品質之規定、停止澆灌之條件,及未依核准事項運作、未停止澆灌、施灌過程衍生環境污染情事等之裁處規定。
八、強化檢測申報之實務運作,明定申報資料應符合之要件及申報不完全與申報不實之認定方式。
九、因應水污染防治法申報資料應公開之規定,增訂應公開之申報、補正之資料、文件與相關應隱匿資料與工商機密申請保密機制,並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公開自動監測連線傳輸資料之規定。
十、為強化廢(污)水之監控管理,擴大應設置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之對象,設置之設施種類及監測項目分級管理。應設置對象調整為每日排放廢(污)水量達1,500立方公尺以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與發電廠以外之事業,未達5,000立方公尺之事業水質需監測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等項目,且免除連線傳輸,但應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進行管理。
環保署強調,經由本次修法,可提升事業廢水風險預防管理,有效嚴懲及遏阻不法,相關措施亦促使全民參與監督,有助於環境水體保護,促使水體水質日益潔淨,提供民眾舒適的水岸環境。
有關本次修正公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環保法規」網頁下載參閱。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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