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前(三十一)日公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增訂三十項四十八種有害健康物質,以降低事業排放之放流水對水體環境之衝擊,強化廢水的風險管理。環保署昨(一)日表示,任何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管制標準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水保處說明,現行「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明定事業排放廢(污)水含經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將科處刑責。
因應水污法於今(一○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公告移列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對於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水保處進一步指出,有害健康物質種類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以來,迄今已逾十二年,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已明顯不足,有檢討修正之必要,以期降低廢(污)水對環境之污染風險和環境累積性,因此修正公告,總計新增三十項(四十八種),修正五項項目名稱,共計六十項(九十五種)有害健康物質。
資料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7%92%B0%E7%BD%B2%E5%85%AC%E5%91%8A%E6%9C%89%E5%AE%B3%E5%81%A5%E5%BA%B7%E7%89%A9%E8%B3%AA%E7%A8%AE%E9%A1%9E-1600004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