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5 環保署加速辦理農地土壤污染改善整治
 

12月5日聯合晚報登載「食安隱憂 農地污染未爆彈」,有關監察委員建議農地污染改善問題,環保署說明自民國90年起陸續支應農地污染之調查、改善及整治費用,5億2,626萬餘元之支應金額足以顯示該署十多年來對於積極處理農地污染之用心,一旦發現農產品有受污染之虞時,必要求應剷除銷燬,該署表示對於食安問題將本諸權責盡到把關責任,並將針對監察委員建議改進事項,積極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整治工作。 

        為落實污染者負責及管理者管理原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自民國99年2月3日新增「潛在污染責任人」為本法之行為責任主體,針對合法排放之業者及農田水利會要求其應共同負擔農地污染改善整治責任,期能以明確之法律依據課予其等正視自身應負之行政責任。惟行政機關仍應依法行政,尤其「潛在污染責任人」並非真正之污染行為人,環保署表示對責任之認定應從嚴解釋,是以須恪遵善盡查證責任後始得為適法處分,以避免對經濟層面造成重大衝擊,自新法修正通過後3年內已有成功求償案例(參見表1),顯見修法後環保署之行政作為可更積極。 

        自99年起,環保署嘗試針對彰化縣和美鎮、鹿港鎮與桃園縣中福地區等地區之農地污染案件進行潛在污染責任人之關連性分析作業,並且分別於101年與102年向桃園及彰化農田水利會求償1千2百餘萬元,並成功求償歸墊900餘萬元,同時已複製相關求償成功經驗,後續將持續針對桃園縣、台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屏東縣等受污染農地代為整治案件,進行關連性分析,並進一步向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追償,合計先前向農地污染行為人豐興鋼鐵、建成行、尚益企業等三公司之求償金額,共計農地污染案件已發動求償金額2,015萬元。 

        環保署再表示,土壤污染經公告的列管場址中,完全未進行改善之129筆,主要有三因素:一為零星污染案例,因農地受污染面積較零星且小,導致污染整治改善計畫金額過小招標困難;二為已整治改善農地因驗證方式不同而導致工程糾紛,無法辦理解除列管;三為農地遭非法棄置掩埋,導致整治改善困難。目前累計受污染農地計4,437筆約752公頃,該署已完成改善整治並且解除列管1,949筆約428公頃,目前尚有2,488筆約324公頃。 

        環保署最後表示,農委會已於102年10月31日頒布「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期藉由農委會輔導農田水利會、經濟部工業局輔導工廠事業處理廢水並將廢水改排放於非農業灌溉渠道及本署加強稽查方式,共同攜手保護農地灌溉水質、土壤及農產品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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