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0 環保法規新知~土壤離場要注意!
 

環保署加強管制污染土壤,將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離場處理的土壤納入事業廢棄物管理,自103年07月01日起須交由合法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理,並新增6項製造程序代碼、27項廢棄物代碼(S類代碼)及修正1項物種代碼。
針對本次新增之製造程序代碼,主要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管理需求第13、19及第22條規定提出之控制計畫及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及整治計畫,以及依同法第7條第5項及第15條第1項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為應變必要措施中,涉及以土壤離場處理方式部分進行分類。 
新竹市環保局提醒,103 年07月至104年06月30日之緩衝期間內,已與污染土壤性質類近的廢棄物代碼(如C、D類代碼)收受污染土壤之業者,應盡速申請或變更取得污染土壤類代碼(S類代碼)許可證,104年07月1日後應以污染土壤類代碼收受處理之。若以污染土壤作為原料的再利用處理或土壤專用處理設施(生物復育場),也應依上述規定收受污染土壤再利用,並於計畫書內敘明再利用機構使用之方法、技術及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若需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污染土壤者,仍應檢視委託機構可收受的廢棄物代碼是否與委託清除處理土壤污染性質相同,才可委託處理,並以該代碼辦理申報,落實源頭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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