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6 水污染防治法新修正列管事業單位,如設有油品地下儲油槽者,應依規定完成地下儲槽系統上網填報並確實監測。
 

環保署為有效預防污染及落實業者申報,業於100年1月14日修正公告「地下處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現行管理辦法之管制對象,原僅管制加油站1種事業,擴大為水污染防治法所管制之全部59種事業類別(含加油站)中,設有油品地下儲油槽者。 自102年1月1日起,業者採用密閉測試、土壤氣體監測、地下水監測及槽間監測之一者,均應定期委託檢驗測定機構進行監測,且採土壤氣體監測、地下水監測或槽間監測者,除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外,亦應每月由業者自行進行監測一次。


另為提高監測品質及數據之正確性,未來事業自行監測人員及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均應經環保署訓練合格及領有證書。
 

環保局呼籲業者將污染預防及定期監測措施納入平日之自我管理工作,才可儘早發現污染,以避免發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情事。
 

有關網路填報時若有問題,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地下儲槽系統申報中心客服專線:(02)8761-1575、(02)8761-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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