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7 環保署預告修正「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
 

環保署於105年2月16日預告修正「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為強化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之管理,以降低廢(污)水對環境之污染風險和環境累積性。任何事業注入地下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各該最大限值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係因應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原「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自91年11月29日修正,迄今已逾12年,因期間陸續訂定或發布若干特定事業別之放流水標準中,已增訂特定有機物、重金屬等管制項目。爰有檢討項目、最大限值之必要,以降低廢(污)水對環境之污染風險和環境累積性。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水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已明定「污水經依環境風險評估結果處理至規定標準,且不含有害健康物質者,為補注地下水源之目的,得注入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其他需保護地區以外之地下水體」,爰將有害健康物質(計60項)中非屬本標準管制項目者(包含順-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銦、鉬、二氯甲烷和戴奧辛等21項)全數納入管制。 

        二、基於風險管理精神,避免含有國際癌症研究中心致癌性第一類物質或勞動部優先管理的化學品屬致癌性第一級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第一級物質或生殖毒性第一級物質之項目廢水混入污水,增訂這類物質不得檢出之規定。 

        環保署強調,經由本次修正,可有效嚴懲及遏阻不法,避免不肖業者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污染土壤及地下水體水質。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至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3日後至本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查詢,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本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fhliu@epa.gov.tw)。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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